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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6.30 www.decision.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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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常見的跳板攻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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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跳板攻擊鑑識之法律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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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馬抗辯 |
甲公司資料庫遭登入竄改,經查入侵IP是甲公司離職員工A所有,A辯稱是遭到駭客入侵,以其IP入侵甲公司。高院將甲公司電腦送請鑑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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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溢波抗辯 |
甲公司資料庫遭登入竄改,經查入侵IP是甲公司離職員工A所有,A辯稱是無線網路遭到駭客入侵,以其IP入侵甲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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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多名客戶收到惡意毀謗郵件,經查寄信來源IP是甲公司離職員工A所有,A辯稱是無線網路遭到駭客入侵,以其IP寄送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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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說:我的帳號被盜用!? |
當事人表示我的帳號被盜用了,尋求律師的協助,你必須要先搞清楚發生了什麼事情?
或許你會認為請當事人辯稱,這一定是大陸駭客所為,所以只要查IP就可以知道是大陸來的案例‧‧‧可是這個案例,卻發現是來自於當事人的家中‧‧‧你又該如何主張呢?木馬抗辯?溢波抗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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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證程序不當之錯誤案例 |
- 法院對於資訊的水準仍有長足進步的空間。
- 期待法院會發現真實,不如要求自己好好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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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 副總統呂秀蓮與新新聞之官司
- 西點軍校性醜聞事件─談msn證據篡改問題
- 崛江電郵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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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對於數位證據之認知 |
律師說:
自己寄給自己,別人不可能拿到這封信。如果有拿到這封信,顯然是偽造的。
法官說:轉 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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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是密件副本 BCC(Blind Carbon Cop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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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與法官的想法 |
律師
- 若非寄件者寄件予自己,當不會顯示寄件者與收件者同一之情形 …
- 依其正常之路徑應僅有寄予●●●自己,而未對外寄出
- 不該有email卻有email的人,都是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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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 極有可能係因被告之電子郵件信箱收受他人之電子郵件(即被告為該電子郵件之「收件者」)後,未 加載任何文字而隨即自同一信箱再轉寄他人電子郵件信箱(即為轉寄之電子郵件之「寄件者」)
- 故而在受轉寄之第三人開啟時會顯示收件者與寄件者均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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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的發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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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點 |
- 是否曾經進入搜索現場,就在涉嫌人電腦中開始找檔案?
- 找不到檔案,是否就代表沒有犯罪事證?
- 直接打開電腦,是否會影響證據能力?
- 偵訊錄影帶都會被當事人的律師詳細檢視,數位證據會不會被詳細檢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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