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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30 www.decision.com.tw
數位證據
數位證據取證範圍
電腦及伺服器取證
網際網路取證
手機及PDA取證
數位證據的鑑識與採集
數位證據的鑑識與採集無法由視覺直接辨識及解析的,所以必須運用適當的軟體及工具採集與辨識數位證據,是偵辦電腦網路犯罪案件必備的條件
電腦證據鑑識四大原則如下:
完整性:
為了取得法院對於電腦證據或數位證據的認可,警察處理人員或其委託人員,必須確保電腦或其他電子媒體上的資料保持為犯罪現場原始的狀態,不得修改任何內容。
專業性:
在特殊情況下,如果需存取原始電腦證據的資料,則必須由有能力處理的人員,進行存取的動作,並對其處理的動作予以說明及適當解釋。
一致性:
對於電腦證據的任何稽核資料或其他記錄、分析的處理過程,應建立處理方法、記錄與保留結果,就算委由公正的第三者進行相同的處理程序,其所得結果應相同。
合法性:
案件承辦的負責人,必須確實遵守法律的規範與以上的處理原則,並且應用於所有對於案件電腦設備的存取,不管任何人存取電腦資料或使用拷貝設備拷貝資料都必須遵守法律規範與以上原則。
數位證據流程
數位證據的來源
數位證據易遭竄改性
以剛剛的msn紀錄檔案遭到竄改的案例,可以發現數位資料容易遭到竄改
容易遭到竄改的數位資料,法院會採為判決的依據嗎?
補強事證,以免欠缺證據能力
例如在場或不在場證明、習慣用語、持有或購買的物品
數位證據不能當作唯一的證據
當事人採集數位證據之要點(僅限於網頁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