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員工及企業主

  公司提供員工電腦及網際網路使用之主要目的,在於協助員工完成其 職務分內之工作。員工在經公司同意下亦得在合理的私人目的下使用電腦及網際網路,但須符合公司所定合理使用政策。

根據報導
  聯X電子曾以「不務正業」為由,開除涉嫌將聯x電 董事長「致同仁書」內容傳給外人的員工。 這些員工被控訴利用網路,把公司資訊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遞給競爭廠商員工, 洩露公司營運秘密。

  台X電也曾以違反公司(Proprietry Information Protection)機密資訊保護政策為由,解聘四名員工,另對一名離職經理提出警告,聲明永不錄用,並控告這名經理涉及洩露極機密資訊,並且已經進入 司法訴訟程序。

  和X電訊在發放年終獎金前,以員工轉寄公司調薪的電子郵件、違反保密義務為由,開除11名員工。 和X電訊管理階層認為,這些員工明顯違反保密義務,因此和信依法終止與這些員工的勞動契約。

資策會 科技法律中心 建議
  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指出,有愈來愈多的企業,以各種方式監看員工使用電子郵件與網際網路。 目的不外乎希望減少員工的非法行為,避免發生有損商譽的事故。 雇主最好明白告知員工,有關公司的電子郵件及網際網路管理政策,並納入與員工間的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3條),或是運用制訂工作規則方式(勞動基準法第 70條)加以規範,以免引發企業與員工間的民刑事糾紛及損害勞資關係。

法律專家對於員工方面建議
  應在經公司同意下合理的私人目的下使用電腦及網際網路。 上班族千萬不要以為,不使用公司的電子郵件帳號傳遞電子郵件,就不會被公司發現。 其實,不管是設定在那裡的電子郵件帳號(即便是設在國外的電子郵件帳號,甚至於是私接的電腦上),凡是透過公司的網際網路通道閘口(Gateway)之下 聯接網路。 不論對內及對外往來傳送之電子郵件,如同E-Detective 這種網路高效能網路伺服側錄設備都可以即時監視,監看及自動備份側錄得到全部內容。 因此,員工最好的自保方式,就是自我節制不要在公司內部,上班時段 傳遞非公務有關的電子郵件(包含網頁郵件Webmail,免費郵件Hotmail), 網路交談(ICQ, MSN),瀏覽非公務有關之網頁,非公務有關之檔案上傳及下載... ...等等網路資訊交流活動。

企業管理者也期望藉由監看公司網路資訊活動,維護電腦網路設備的有效運作,提高效率控管。



提供參考 
勞動基準法:
http://www.cla.gov.tw/claweb/claweb.nsf/(Lookup)/CLA-Conditions2?OpenDocument

第 3 條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 農、林、漁、牧業。
二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 製造業。
四 營造業。
五 水電、煤氣業。
六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 大眾傳播業。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 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

第 70 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 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 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 延長工作時間。
四 津貼及獎金。
五 應遵守之紀律。
六 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 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 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 福利措施。
十 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其他。

工作觀
  工作是生活的負擔? 還是你我皆可優游其間的樂事? 這個問題的答案完全取決於工作觀。

  樂觀、熱忱、信念、正直、勇氣、自信、決心、耐性、冷靜、專注。十項優良的工作觀可以將生活的負擔轉化成創造性的行動,克服最困難的挑戰。